地铁车站里,偷拍镜头像猥琐猎人的枪口,悄悄举了起来。当陆先生16岁的女儿发现自己等车的画面被配上轻佻标题,在网上被恶意传播的时候,擦边博主已经心满意足地拿到了流量。很理解陆先生的愤怒,我女儿也是16岁。这些无良博主实在太可恨,不但放肆拍摄,还嚣张发言“带个妹妹流量高点”,露出炫耀战利品般的狞笑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19条明确规定: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允许爱配配资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他人肖像。偷拍路人发短视频引流带货,当然侵权了。还拍未成年人,罪加一等,与是否在公共场所无关。
据央视报道,去年武汉一名女士在餐厅被拍进了探店短视频,播放上百万。她把平台和店家告了,胜诉。平台道歉,下架视频,还赔了1万元精神损失费。法官强调,就算画面不涉及隐私,“未经允许让陌生人成为流量道具”,就侵犯肖像权。
但是更多时候,维权太麻烦,至少有“三难”。
一是发现难,在短视频的汪洋大海里,当事人很可能不知道自己被拍了;二是举证难,发现后想举报,还要先自证“这确实是我,而且不知情”;三是止损难,就算好不容易胜诉,视频早已扩散,还可能遭到网暴等二次伤害。
维权成本高过违法成本,举报按钮成了虚伪的安慰剂。难怪那个博主能恬不知耻地说:“有人来投诉我,就直接拉黑。被举报,最多视频下架。”平台有义务在发布源头做好限制,正确逻辑应当是:上传视频前必须提交被拍摄者的明确同意书。审核时不能再“装睡”了,对擦边内容“技术性失明”,就是在当恶人的帮凶。能不能增加强制要求“被拍摄者确认”的弹窗?能不能改掉违反常识的举证规则?否则,沉默的受害者只会越来越多。
要终结这一场场荒诞剧爱配配资,需要司法亮剑、平台改变,也呼唤大家都站出来,人人喊打!把那些无良博主变成过街老鼠。也警告评论区里狂欢的猥琐看客们,今天你给他点赞“求联系方式”,明天被偷拍的,可能就是你的亲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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